表 2 外籍宗教人士來台傳教弘法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應繳文件 說明
1.簽證申請表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護照正本及影本 1. 護照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2. 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
4.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1. 繳驗最近3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2. 檢查項目及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5.神職身分證明正本及影本 1. 外籍宗教人士須具有神職身分,例如基督教之牧師或傳道人(須具備聖經知識;且1.持神學院或聖經學院學位或證書,或2.為合法設立之教會所按立之傳道人)、天主教之神父、修士或修女、佛教之僧尼、回教之阿訇等;如依宗教之傳統,神職人員無授證名稱,得由外籍宗教人士服務教區之該宗教統理機構或所屬宗教團體出具證明。2. 文件內容應說明外籍宗教人士之姓名、國籍、所屬宗教、何時擔任神職工作及迄至本次申請簽證時,是否仍具神職身分(請註明確實日期)。3. 佛教僧尼得繳驗戒牒正、影本。
6.傳教弘法經歷證明正本及影本*本項經歷證明得視宗教類別與前項5.之「神職身分證明」合併為同一文件 由外籍宗教人士所屬宗教團體出具並經負責人親簽,其內容應說明:1. 外籍宗教人士之姓名、國籍及所屬宗教;2. 最近連續專職從事傳教活動至少2年以上之詳細經歷(請註明確實期間)。
7.國內宗教團體之立案登記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宗教團體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堂)或團體
8.邀請函正本及影本 由國內宗教團體出具,並經負責人親簽及加蓋團體印信,其內容應說明:1. 該團體所屬宗教及係合法立案、非屬營利性機構且正常運作2. 邀請外籍宗教人士來台之理由;3. 所邀外籍宗教人士姓名、國籍、出生日期、所屬宗教、預定在台居留期間及在台從事之傳教弘法活動詳細內容與日程;4. 應該團體之邀來台且尚未離境之外籍宗教人士名單及所持簽證種類;5. 具結對所陳述之各節無任何隱瞞。
9.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之簽證頁及入境章頁。